很多小型公司一開始由二人股東進行產品研發或銷售。
公司創業初期,多數聽到合夥人之間約定,由甲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經營,乙負責其餘產品測試及銷售等等。
因此二人為求公平股權均分,但象微性的由甲多取得1%股份,形成甲有過半的51%、乙49%股權,這樣的股權結果容易形成二個問題:
一、公司進入成長期而需要融資,加入新投資人易形成決策卡關:
公司產品如果研發、測試成功,或是找到顧客需求,確立產品定位後,通常下一階段的量產或是產品上市,公司是需要資金的。
這時投資人資金角色吃重,甲乙二人如果都讓出部分股權,將形成二人股權遭稀釋(例如甲乙都讓出10%股權給投資人丙,形成甲41%、乙39%、丙20%),甲亦將失去控制權、決策權。
例如,乙只要聯合投資人的股份數乙39%+丙20%,可以限制大股東甲決策權的行使,進而架空甲的控制權。
二、董事長甲無法自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例如,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章程變更、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紅利或將公積撥充資本、許可董事之競業、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等,皆因關係於股東重大權益,故屬於公司法規定要特別決議(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1/2同意)。
因為甲僅有51%,未達2/3;乙49%大於1/3,公司重大事項等同乙有「一票否決權」,只要乙不同意,甲就無法對公司決策重大事項。
合理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不僅要激發創業合夥人的企業家精神,凝結關鍵人力資本實現激勵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監督制衡機制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