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損害賠償為事件發生後的結果,因侵權行為使人財產、權利受到損害或減少,因此負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例:車禍賠償、動物咬傷、或者工作物未保管好,因而導致人受傷;侵害人身權利,如:毆打或違約等;消費責任,如:車子爆衝。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類型:
- 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
- 侵害財產權
- 因侵害人身權利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成立要件:
- 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原則,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 有侵權行為,或違反法律規定行為。
- 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結果。
- 因果關係:行為與損害結果要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此侵權行為,確實導致此損害結果發生才能成立。
四、損害賠償原則
- 有損害,則需有填補。
- 損害賠償以請求回復原狀為原則,如無法回復原狀,才以金錢作為補償。
- 禁止超額填補(不當得利),被害人不能因損害結果,過度要求賠償,透過賠償獲取利益。
五、重要議題:
- 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請求方負有舉證責任,請求方需舉證提出損害賠償成立要件,以及填補損害範圍。
- 請求權消滅時效:屬於短期時效,當知道侵權人開始起算2年,即便未知侵權人,自事件發生10年後則超過請求時效。
- 車禍賠償:損害賠償常見於車禍案件,車禍賠償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經常可見之賠償項目有:支出醫療費用、購買醫生證明需要之輔具、薪資損失等。若需雇用看護照顧,目前法律上規定不論親人或雇用他人,皆比照目前看護給付薪資標準支付。
關於慰撫金,法律上規定可請求賠償,但需符合下列其一如: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或心裡造成壓力 2. 名譽 3.隱私 4.貞操 5.其他人格法益,如情節重大,並依法官判斷得以請求。 - 連帶賠償責任:
- 當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父母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 員工(雇員)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侵害到他人權益造成損害,雇用人(雇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