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定義: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家庭婚姻關係可謂最貼近生活的法律領域,家事法律涵蓋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
二、離婚程序:
-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合意達成離婚協議。
- 判決離婚(訴請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三、離婚成立要件
-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亦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判決離婚(訴請離婚):在無法協議離婚下,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
- 與人通姦。
-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對直系親屬虐待。
-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被處六個月以上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難以維持婚姻者。
四、離婚重要議題
- 夫妻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就婚後財產扣除精神賠償金、繼承、債務等,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應給較少一方,差額的一半。
- 小孩監護權: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子女在20歲成年之前要有主要照顧者的選定。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 子女探視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 子女扶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父母雙方是因為協議離婚還是訴決離婚,離婚程序上都不會去影響到對小孩的扶養關係。主要照顧者的另一方要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20歲成年為止,根據子女的實際扶養費之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在每縣市略有不同支出。
五、離婚注意事項
- 請當事人先確認離婚的目標,是否為爭取夫妻財產、小孩監護權等權利。若離婚的事由為家暴,則必須備妥當時送醫的診斷證明書、家暴中心的通報紀錄、113社工探訪等證據;若事由為外遇通姦,則備妥對方的簡訊、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等;若是家暴凌虐子女及配偶之父母,必須留意有無監視器畫面及證人可證明;若是有被精神虐待的部分,則必須紀錄頻率、次數及內容達到程度,依據心理醫師診斷為配偶造成之診斷證明書。
- 若希望爭取夫妻財產,需先具備雙方財產證明資料,如每年報稅紀錄、扣繳憑單、土地房屋權狀謄本等,若能列印對方在銀行內的存摺更好,若無法列印也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閱。
- 若雙方皆要爭取子女監護權,則要確保自身經濟狀況及與子女的連結關係相近程度,即便自身工作無法照顧子女,但父母及兄弟姊妹可幫忙照顧也可當作有利證據,都能視為法律判斷的標準。確實蒐集離婚判決相關之證據,對未來的訴訟也會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