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級:
- 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 第二級 安非他命、罌粟、古柯、大麻、、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 第三級 K他命、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持有三級/四級毒品,純重沒有超過20g,不會涉及刑責。就只有行政裁罰(罰錢)
二、毒品犯罪構成要件:
- 製造、運輸、販賣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脅迫或其他非法使人施用
- 施用
- 轉讓
- 栽種
三、毒品刑責重要議題
- 販賣毒品刑責:
- 第一級毒品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毒品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毒品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毒品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吸食毒品刑責: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初犯,目前國家立場與態度是協助初犯進行勒戒,或者戒癮治療為主。
- 持有毒品罪: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