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肇事逃逸刑責,依據刑法185-4法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法目的:
肇事逃逸罪為民國88年增訂之刑法條文,其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立此法之目的並非歸咎肇責,而是希望課予參與交通行為人對於他人救護之義務,也就是希望交通行為人能留在現場等待救護,或照顧傷者,法院立場不管針對撞人或被撞,只要有人受傷,你都有義務留在現場等待救護。
三、成立要件:
- 行為人必須要是動力交通車,如:汽車、機車或電動腳踏車,若為人力(手拉車/腳踏車),則不屬於這條法令規定範圍。
- 行為人必須有發生交通事故,並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
- 必須致人死傷,也就是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包括輕傷及重傷)
注意:無論肇事責任為何,也就是無論被撞或撞人,有人受傷,務必報警處理,或者通報救護等單位,若未報警或通報救護就離開現場,則有機會構成肇事逃逸。
四、重要議題:
- 肇事逃逸刑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肇事逃逸保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用意是在分攤被保險人發生車禍事故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協助被保險人賠償給車禍受害人金錢上的補償。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不保事項包含酒駕、吸毒、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或無照駕駛等,但不包括肇事逃逸,因此保險公司仍可理賠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
五、注意事項:
- 若不小心撞到路邊汽車,即便無人受傷,沒有留在現場,肇事逃逸行政罰鍰,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 對於肇事經過不知情者:有些情況當下當事人無法注意到,如行車視線死角而撞傷人,肇事逃逸必須是針對故意行為才會構成本罪。
六、常見問題:
- Q:肇事逃逸是不是要有肇事因素而逃逸,才算是肇事逃逸?如果是被撞,那離開現場,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A:所謂肇事是指行為人在參與交通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法律規定上並不要求要有肇責因素,立法目的並非歸咎肇責,因此無論被撞或者撞人,只要有人受傷,都有義務留在現場等待救護,若離開就有機會構成。
*實務上經驗:只要有事故發生,有人受傷,請務必報警,或者通報救護等單位到場處理,千萬不可私下和解,以免離開現場後,對方提出肇事逃逸告訴。
- Q:若肇事逃逸,會吊銷駕照多久?
A:「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