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在財產犯罪之罪章中,人跟人交易/商業行為,須保持理性跟公平狀態,於交易過程中,若有重要事項刻意隱瞞不告知,因而導致對方受騙上當而付出的金錢損失,就會被認為有詐欺行為。舉例:買賣房屋,明知房子有違建/海砂屋/凶宅/嚴重瑕疵,故意不告知,或謊稱無瑕疵,因賣家給付的對價是屬於購買無暇疵之房屋,因此,於金錢部分便會構成詐欺。
交易之間有相當的對價關係存在,如提供錯誤訊息,而製造以「顯不相當」的對價交易,就有可能造成詐欺。舉例:宗教詐欺,以宗教名義給付非常高額服務費或報酬,這類也可能會構成詐欺。
另一部分是近年相當常見的情況,也就是人頭帳戶,許多人不慎遭騙,讓自身帳戶到了詐騙集團手上,經不當使用成為集團之人頭帳戶,甚至有不少年輕人成為詐騙車手的情形也不在少數。
二、詐騙手法類型:
- 購物詐欺:如:信用卡詐欺、網路購物詐欺、網路銀行轉帳詐欺、詐購財物詐欺
- 投資借貸詐欺:如:惡性倒閉詐欺、互助會詐財(倒會詐欺)、假貨騙售詐欺
- 求職詐欺:如:虛設行號詐欺、打工陷阱詐欺、不法傳銷詐欺。
- 中獎詐欺:行動電話簡訊詐欺、刮刮樂彩券詐騙等。
- 冒用身分詐欺:如:佯稱為公務人員,以假身分詐欺。
- 其他詐欺:如謊報傷病救急詐欺、老千集團詐欺、巫術或宗教詐欺、婚姻詐欺、交友詐欺、提款機詐欺(側錄密碼盜帳戶)等。
三、詐欺罪要件:
法律規定四個重要判斷,須有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 行為人施以詐術
- 對方因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
- 對方因詐欺行為而處分財產(交付金錢或利益)
- 對方因詐欺行為而受有損害
四、重要觀念:
來談談關於詐欺罪的立法演進,過去刑法中針對詐欺,是指交易之間沒有履約能力與意願的詐欺,屬於普通詐欺。近年由於詐騙行為氾濫,國家針對詐欺另增立規定刑法第339-4條,來加重詐欺刑責。
刑法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後來,為重懲詐騙集團犯罪,又另修正組織犯罪條例,也將詐騙集團列入幫派犯罪處罰。
五、重要議題:
- 詐欺罪公訴罪:詐欺罪非告訴乃論,因此案件將依照檢察官偵查後,會做出三種結論:不起訴。 2. 緩起訴。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
- 詐欺簡易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對詐欺的簡易判決,如果檢察官被告對於詐欺有坦承犯罪,或者依照現存的證據資料已經足夠認定有犯罪,檢察官可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通常會收到檢查官的書面資料,法院已做出的簡易判決的處刑,於簡易判決中,法院只能判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跟拘役罰金,上述這幾種判刑。通常罪刑較為輕微的犯罪,適用於此形式。
- 詐欺罪刑期:分為普通詐欺及加重詐欺。
普通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詐欺(後來增訂):「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注意事項:
- 日前常見的詐欺罪幫助犯,也就是賣帳戶,或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成為詐騙期團的人頭帳戶。有些人是因為求職,或者有多種名義被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帳號、提款卡及密碼,也可能在申辦貸款時遇騙,其中常用話術是要幫你製作「更好看」的信用狀況與流程,幫助你做資金進出,因此需要請你帳號提款卡提供擔保。當詐騙集團拿到這些資訊後會加以利用,交給詐騙車手去提領,作為犯罪使用。
在法律上,這些都會被認為詐欺集團的幫助犯之一,因為提供了人頭帳戶幫助集團可快速犯罪,因此要特別留心,不隨便提供帳戶供人使用。
- 假性財產犯罪:經常與詐欺混淆的就是假性財產犯罪,「詐欺」是於開始交易前,目的是為了要詐取對方財產,不論是使用和方法,隱瞞或刻意扭曲,只要目的一開始是為了騙取財產才會構成詐欺。
而假性財產犯罪與詐欺不同,此為民事債務不履行,比如借款,償還一段時間後,後續無力償還,或者投資生意失敗,導致血本無歸,所有投資本金無法取回,這類型犯罪並不會構成詐欺。
*若一開始借款就不打算償還,或投資拿取金錢確實並未拿去投資,就有可能構成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