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諾受僱於凌凌漆工程行,擔任油漆工,老闆每個月都會從他的薪資中扣除三千元,理由是要為他投保勞健保,以及提撥退休金到他的勞工退休金專戶。
某日,退休在即的阿諾不幸被診斷罹患白血病,要申請傷病給付時,才發現公司除了有違法扣薪之虞外,還涉及高薪低報的問題,嚴重影響其退休金與傷病給付之數額。
公司卻說因為工作型態是點工制,阿諾可以自行接其他工程,並非專屬凌凌漆工程行的勞工,所以公司沒有義務為他負擔勞、健保費、提撥退休金。他應該如何主張權益?
確認勞僱身分,書面資料不可少
事實上,類似的情形在勞資糾紛中經常可見,尤其是準備退休的勞工,常於請領退休金之際才知權益受損。老闆主張阿諾另外還有受僱於其他雇主,屬於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公司沒有義務為他負擔勞、健保費、提撥退休金。法院審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異動明細表、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工資清冊,以及工作日數明細表,由上列資料可知,阿諾為凌凌漆工程行工作的日數雖然不固定,但大部分超過23日,有時甚至達到29日,且阿諾每個月從凌凌漆工程行領取的薪資多在3萬元以上,亦曾有達5萬元之情形,因此法院認定阿諾主要為凌凌漆工程行服勞務。
行使請求權,務必留意時效
- 提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勞工自離職時起五年,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凌凌漆工程行為阿諾之雇主,因此確認勞僱身分後,阿諾可請求公司提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返還違法扣薪
民法第126條規定,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欲請求者需於五年內行使,而所謂「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包含年金、薪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扣除掉勞工應自行負擔勞、健保的部分後,阿諾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要求公司返還薪資。
- 傷病給付差額
雇主聲稱關於高薪低報一事,有經過阿諾同意,但事實上,將勞工的實際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本就是雇主的義務。換言之,縱使有事前和勞工達成協議,也不能免除義務,阿諾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請求雇主給付傷病給付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