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妍擔任會計工作,工作內容為審核訂單、沖銷帳款、開立發票、製作請款單等事務,這份工作雅妍已做了六年多,期間內無不善盡本分。 近日因為客服人員相繼離職,雅妍被公司負責人要求除了原本的職務外,必須再另外承接客服人員的工作。 儘管公司願意多給付兩千元薪資,但暴增的工作量壓得雅妍難以喘息,所以她向公司表達不願接受這個要求,沒想到公司竟以不服工作調度為由將其免職。 因為同事離職,就得一人身兼多職嗎?不同意主管指令而遭資遣,可以如何主張權益?
勞動契約須經雙方協議 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常見把員工一人當多人用,然前提是必須事先告知勞工,並與其達成合意,方為合法有效。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資調整及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以雅妍的情況來說,公司未與她商量,便逕自將客服事務交代她負責,像這樣單方面增減或變動工作內容,應可視作變更勞動契約。 實務上有法院見解指出,工作相關事項為勞資雙方互相商議討論而成,在勞動契約成立後,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變動工資、勞方之工作場所及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否則,應得勞方之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 錢少事多工時長 法院審酌後認為,會計與客服兩者工作內容迥然不同,公司要求雅妍兼職客服人員,雖有承諾每月會多給付兩千元薪資,但和增加的工作量相比未必對應等量,認定公司對雅妍的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勞基法具強行性,亦為勞動條件的最低保障,依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規定,所以公司不能以內部人事管理規章所載「應遵守主管指揮調派,予以協助」,主張雅妍必須接受兼職。 重返職位/重新出發 公司擅自變更勞動條件違反勞動法令,事後又非法解雇,對此,雅妍有兩個選擇,假如她希望能繼續原本的會計工作,那麼可以主張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法院請求回復原有勞動條件;如果她不願再待在公司,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