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剛畢業的小杰,隨即開始找工作,剛好家附近有間「我最搖擺手搖飲料有限公司」在招募新血,小杰便去應徵櫃台人員,並順利通過面試。 第一天上班,公司要求他要簽署試用期同意書,約定試用1個月,試用期通過後才會正式轉為正職,月薪多3,000元。 小杰想說一個月短短的一眨眼就過了,應該不難通過,便依照公司要求簽名。 但他翻遍了法條,好像都沒有試用期間的規定,究竟試用期間的約定是有效的嗎?試用期是做什麼用的? 合理範圍內 可自由約定 目前,現行法律並沒有試用期間相關規定,但法院與實務操作上皆承認此制度: 勞基法施行細在修正時,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後,我國的法律針對試用期間就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而法院與實務操作上均認為,勞基法既未禁止勞動契約(含定期、不定期勞動契約)不得約定試用期,則雇主與勞工雙方依照工作的特性,只要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並非法律所不容許的。 所以小杰與公司之間的一個月試用期約定,應是有效的。 互相適應 相互評估 試用期間,最主要是雇主用來評鑑勞工之職務適合性及能力,作為考量是否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的約定: 雇主與勞工雙方約定試用期間的目的,站在雇主的角度,是為了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而從勞工的立場來看,勞工亦可檢視自身是否喜歡工作環境、負擔工作內容。 因此,試用期間屆滿之後,是否正式僱用或繼續任職,應視試驗、審查的結果而定。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間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勞雇雙方均得終止契約。 所以只要小杰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當中,努力的讓自己趕快上手,適應工作的內容,讓公司知道自己確實有勝任這份工作的能力,要轉成正職,應是沒有太大的問題。 而小杰也可以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來檢視自己是否喜歡這個工作環境,能接受這樣的工作內容,同時考量自己是否要繼續這份工作下去。 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