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交易金額大,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尤其中古屋的屋況不明,雙方容易針對漏水原因有所爭議。
房屋經一定程度使用及歲月摧殘,難免會變得陳舊,部分賣方為順利達成交易,或希望以較好的價格出售,可能會隱匿漏水情況。
交付房屋後出現漏水現象怎麼辦?行使請求權有無法定期限?
若為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
讓我們參考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買家於交屋兩年後發現牆面潮濕、滲水,賣方對此總是藉詞推託,認為是交屋之後才漏水,不願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時讀者是否感到疑惑,已交屋入住兩年還能請求嗎?
原則上,如賣方有於契約中保證「無滲漏水情形」,在法定時間內發生漏水,且漏水原因不可歸責於買方(如裝修工程施作不當等)時,可聲請法院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及早檢查 即時通知
那麼,何時聲請才不會來不及呢?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家有檢查通知之義務,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律師提醒,一旦發現房屋有滲、漏水情形,請盡早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於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內行使權利(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看屋,不能只是隨便看看!
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重大過失」指的是什麼?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40號判決將其解釋為: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例如簽約前,買方擁有查看房屋的機會,卻連看都沒看、只看不檢查或是雖有檢查但過程草率,明明當下就能發現卻疏於注意。 先不探究漏水原因及發生時間,看屋時就應該多加留意檢查,並針對屋況詢問清楚,避免賣方主張買方有重大過失而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減少價金應兼顧雙方利益
當然也不是說只要發現漏水,買家就可以藉此機會漫天喊價。
如買方同意,法院會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並以買賣當時同品質房屋之市價、雙方交易金額,以及有瑕疵房屋之實際價值,作為計算基準,去評估減少價金之數額。
倘若雙方交易金額與當時市價相當,則以市價扣除有瑕疵房屋之實際價值,作為因漏水而減損房屋之價值。(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1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1615號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