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下票房佳績的電影《我的少女時代》中,女主角那句「女生說沒事就是有事、沒關係就是有關係」引起觀眾熱烈討論,甚至被不少男性奉為圭臬。 然而,並非所有的女生都說話言不由衷、口是心非,若總是抱持著那種想法追求對象,一味認為女生說不要就是要,別說會嚇跑心儀之人,還可能因此觸法! 參考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判決
過度追求 是打擾也是騷擾
事情發生在一間診所,醫師為傳達情意,多次寫紙條予護理師,欲邀約外出吃飯,即使被拒絕也不放棄。
且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訪談紀錄可知,診所同事不僅感受到醫師對護理師的喜歡,更曾聽聞醫師在診間對著護理師大喊,要她作他的小三,使她感到非常不舒服。甚至於,工作期間只要護理師和男性藥師說話,就會引起醫師暴怒。
面對猛烈的追求攻勢,若表達拒絕,醫師還會對她生氣辱罵。
沒肢體接觸,也算騷擾嗎?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縱使醫師的追求太過殷切,而忽視對方感受,但至少他沒有伸出狼爪,說性騷擾會不會太嚴重了?
事實上,性騷擾不單局限於講黃色笑話或有不當肢體接觸,任何人以性或性別關係而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不當影響工作等之性騷擾行為,應構成對工作自由及人格尊嚴之人格法益侵害之侵權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該案例中,兩人皆為已婚狀態,醫師卻過度追求男女關係、因為被拒絕而發怒,影響護理師工作表現,因此被法院認定為性騷擾。
蒐集證據 據實以告
發生職場性騷擾最怕證據不足,務必要將相關證物保存好。
以上述判決為例,護理師提供多項證據,包含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訪談紀錄、新北市政府勞工商業歧視申訴書、邀約紙條、雇主說明書、雇主談話錄音譯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書等,再加上證人的陳述,方順利證明醫師的騷擾行為。
可否向騷擾人求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再依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當人格權遭侵害,欲請求慰撫金,須符合一個前提「精神上受有痛苦」。 除了過度追求,醫師還會在工作期間將私人情緒遷怒於護理師,導致雙方多次發生衝突而被雇主責備,造成她莫大的精神壓力,亦無法安心工作。至於求償金額,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人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出相當之數額。 法院:「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人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