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幾歲了,還不交男朋友,都不用不怕會壞掉嗎?」 小瑜發現,阿峰說這句話的同時,他的眼神已不再清澈。 在事發之前,她相信能在職場遇見合得來的朋友是一件幸運的事,可是她萬萬沒想到,會被同事兼好友的阿峰性騷擾,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壞了小瑜,他就像變了個人似的對她毛手毛腳…… 被上司性騷擾,該怎麼辦?可主張什麼權益? 參考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51號判決、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判決
嬉戲笑鬧 鬧出事情
阿峰不承認有對小瑜說那樣的話,還辯解說雙手環繞腰部擁抱、十指緊扣握手、身體緊靠等行為,都只是要作弄她,單純開個小玩笑而已。 更提到小瑜事後神色自若,過程中亦未大聲求救,不像被騷擾後會有的反應,進而主張自己沒有性騷擾的意圖。 事實上,當下反應會依人的個性而有所不同,並非所有被騷擾者都會大聲呼救或奮力掙扎,法院不會單憑此說法作為判斷依據。 騷擾與打鬧或許僅一線之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如使人感到不舒服、不被尊重,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律師提醒,即使本意不是如此,一旦對方發出警告或表明立場,就應停止不當言行。
交情再好 也要拿捏好分寸
雖然阿峰覺得彼此交情比普通朋友還要再好一些,但這並不代表他可以做出逾越男女分際的行為。
除了調閱監視器畫面回顧案發情形,法院亦考量到兩人交情良好,若非遭遇性騷擾,小瑜應不會無故申訴阿峰,甚至因此放棄工作機會。
再對照雙方陳述、參酌證人之證詞後,認定阿峰的舉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可哪些求償項目?
任何人遭遇性騷擾,想必會受到驚嚇,並感覺惶恐不安,嚴重者還可能導致精神痛苦而必須前往醫院就診,藉由醫生幫助方能慢慢走出憂懼。 舉凡因性騷擾事件所衍生的「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以及「精神慰撫金」,被騷擾人可附上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就診掛號費單據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對被騷擾人而言,性騷擾事件所帶來的傷痛,可能不會隨著訴訟結束而隨即消散,甚至還可能會回留下無法抹滅的陰影,最重要的是不會因為騷擾人一句玩笑話就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