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社會後,朋友間常會彼此分享職場甘苦,順便抱怨一下慣老闆,但你不知道的是,比起討厭的慣老闆,有時候更要提防躲在暗處的色老闆。 新北市某公司老闆不顧已婚身分,假藉神明之意,向員工聲稱媽祖說自己會有三妻四妾,進而提議包養,甚至要求員工簽性愛契約否則資遣,誇張行徑令人髮指。 職場性騷擾定義為何?該如何依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參考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可分為兩類:
- 執行職務時,任何人(無身分或條件限制,包含上司、同事、洽公者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實務上,法院會依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考量以作出判斷。 就本案例來說,老闆因員工不願配合而將其違法解雇,符合上文提到的交換利益性騷擾。 適用對象及範圍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包含:雇主、受雇者、求職者,以及實習生,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發地點不侷限於公司內,只要被性騷擾的當下處於工作狀態(執行職務),即使不在公司,如出差辦公、拜訪客戶,依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果斷拒絕 勇敢申訴
性騷擾無申訴時效,至於申訴管道依騷擾對象而有所不同,若騷擾人為雇主,可向地方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為例,在接獲申訴之後,勞工局會安排人員至公司進行訪談、紀錄,再經性別工作平等會開會審議。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有無性騷擾情事時,多會參考此審議結果,因此面對雇主不合理要求,千萬別獨自承受、默默隱忍,除了向雇主明確表達拒絕,並應蒐集相關證據以提出申訴。
性愛契約效力為何?
如果在壓力下不得已簽了性愛契約,可以事後反悔嗎?
這點可以不用擔心,法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即使不小心簽名,也不用遵守契約內容,反而對受害人來說,契約會成為案件有力的證據,因性騷擾案件之發生,通常較為隱密不為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