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通常具隱密性,容易因雙方當事人各說各話,而演變成一場羅生門。
再者,性騷擾的加害者多是熟人,也許是親戚、主管、同事或是同學,與其相處不易起戒心,讓人防不勝防。
律師會與大家分享遭遇性騷擾,可以蒐集哪些證據以證明加害人的犯行?並分析判決,告訴你法院會如何認定性騷擾事件的成立。
證據充足,方可支撐主張
發生性騷擾,應盡可能蒐集證據:
- 錄音
可錄下加害人的騷擾言詞、與加害人的對話,或事發經過。
(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判決)
- 監視器畫面
可以確認事發地點包含附近周遭,有無路口或店家自行裝設之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等。
(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8號判決、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765號判決)
- 診斷證明書、驗傷照片、DNA鑑定
受害人因拒絕騷擾而出現掙扎、抵抗之行為,過程中可能會留下痕跡,如:皮膚紅腫、瘀青、抓傷,甚至是加害人的唾液,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
- 證人陳述
不論是言語還是肢體上的性騷擾,事發當下如有第三人在旁聽聞或目擊,可請他出庭作證。(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決)
- 當事人說法
除了上述證據,當事人對案件經過的描述也非常重要。法院審酌時,會確認受害人於警詢、偵訊,以及法院審理之證述是否一致,以判斷有無性騷擾的情事。
考量到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流逝而日益模糊,前後描述難免會有些許出入,或有增減細節,這部分法院不會因為受害人的陳述沒有完全相同就不採納,若「主要受害經過」的陳述具體且大致相同,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性騷擾。(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9號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判決)
實務上曾有當事人對於案發地點、被觸摸部位與方式等事件主要經過前後說法不一,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故遭法院駁請求。(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判決)
- 其他物證
含有騷擾訊息之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紙條、信件等。
法院會如何認定性騷擾?
法院會確認加害人之行為有無符合法律要件,並檢視所有證據。另外,還可能審酌受害者事後反應,及其精神狀態等,以判斷是否有違反當事人意願而發生性騷擾之行為,亦或其實是感情糾紛(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