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求職者在面試階段被通知錄取,接著便是議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相關注意事項,如工作性質具有高度專業技術,如空服員、機師、髮型設計師、護理人員等,還可能會被要求簽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規定勞工至少服務*年,假如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提前辭職的話,就須支付高額違約金。
你知道嗎?不符合法律要件之條款是無效的,在簽約之前,先了解勞基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01是否有約定的必要?
高流動率不利於管理,招募新人更是一筆開銷成本,任何雇主都不希望公司人事變動不斷、人才一再流失。尤其雇主在勞工身上付出培訓費用、投入時間成本,將其打造為「企業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後,勞工卻旋即離職,這對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 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同時也意味著勞工離職之自由權遭到限制,因此雇主必須符合法律要件,不可單方面要求勞工遵守。
02有無提供專業培訓及費用?
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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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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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需留意的是,所謂「專業技術培訓」,並不包含為使新進員工盡快熟悉業務所設立的「職前訓練」[註1],而是指以培育人才為目的,額外付出金錢或時間之專業訓練、出國受訓、技能養成等,有助提升勞工技能,或取得專業證照。
實務上,若雇主無法提供培訓證明,如課程表、受訓紀錄課程明細等,則有可能被判定條款無效。
註1: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6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勞小字第81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
03有無給予合理補償?
若無提供專業培訓,就須給予合理補償。 實務上,有雇主的做法是每年發給數個月的底薪作為簽約金補償[註2],或於每月發給薪資時,再多給付一筆簽約金作為補償[註3]。 補償並不是額外支付勞工金錢即可,必須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具有補償性質的費用。 舉例來說,到任獎金、駐外津貼、工作加給等[註4],因為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較無關聯,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條款不具效力。 律師建議,簽約時除了約定期限,亦可將給付明目與方式記載於契約之中,避免日後引起爭議。
註2: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判決
註3: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
註4: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勞簡字第227號判決、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