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委託仲介幫忙賣房子,首先會面臨的疑問是:該選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還是一般委託契約?
客觀來說,兩種契約各有優劣,律師今天先針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進行討論,和大家談談選擇專任委託可能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謹慎簽約 當心違約
簡單來說,兩者差異在於委託對象的多寡,專任為一對一模式,屋主單一授權,房仲獨家販售,合約期間內屋主不可另尋買家;一般委託則是採一對多模式,屋主可委託多家房仲代為銷售,如有合適的買家也可選擇自售。 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專任委託限制較多,故較容易產生紛爭。 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屋主賣屋心切,在委託期間偷偷委託其他家房仲或找到屬意的買家,而私下將房屋售出,都可能因此面臨違約金的求償。
簽約前,請留意這3件事!
- 期限
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限不宜過長,一方面避免房仲無積極推銷、帶看,使得房屋遲遲無法成交,另一方面是避免在委託期間,屋主自行覓得合適買家,卻礙於委託期限而錯失交易機會。 雖說屋主隨時可依民法第549條終止契約,但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期間內房仲所投入的行銷廣告費用與人事成本。
- 委託售價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避免損失,屋主務必審慎決定委託售價,否則一旦房仲找到買家,且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價金達成共識時,即使尚未簽立書面契約,仍視同買賣契約成立。 (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1207號及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914號判例) 此時就算屋主事後反悔不賣、交易破局,如契約有約定,屋主依然需支付房仲服務報酬。
- 契約審閱期
為了確保消費者了解契約條款內容與相關權利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及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規定,定型化契約最少應給予3天的契約審閱期,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但法院實務上,多認為倘若房仲有向屋主說明契約內容,包含報酬、違約處罰等事項,且無妨礙消費者審閱之行為,即使給予時間未滿3天,法律並無禁止房仲不可要求屋主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期。
(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決、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39號判決)
也就是說,屋主簽約時就須詳讀契約內容,如事後主張契約無效,風險較高。
面對房仲求償,該如何處理?
如有違約金問題,建議可請律師確認契約效力、契約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民法第247-1條),及相關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判斷有無支付違約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