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喬有房屋要出租,因附近有一所大學,前來詢問者都是大學生居多。
一般來說,高中甫畢業的大一新生普遍未滿二十歲,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此,房東喬喬不免擔心,將房屋出租給未成年之承租人,會不會導致租賃契約失效?簽約時該如何避免爭議?
安心出租 合法入住
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也就是說,面對未成年房客,喬喬只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授權,就可以放心地將房屋出租給學生,無需擔心契約無效而不能收取租金。
簽約時,該注意什麼?
契約除了規範雙方權利義務,更證明租賃關係存在,房東出租房屋無非是為了租金收益,倘若事後父母表示契約無效,將可能因此收不到租金。 為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律師建議,可請學生家長代為簽立租賃契約,或參與簽約過程並做「連帶保證人」,確保契約效力。 需留意的是,比起讓學生帶契約回家簽名,最好請家長現場簽署並拍照存證,以確保簽名真實性。 日後若房客有積欠租金之情形,房東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租賃關係,方可請求給付租金,不可不慎。
法院判決教我們的事
最後,讓我們一起來看判決:
- 成年後承認,即具效力
原則上,簽約時房客未滿二十歲,則契約效力屬於未定狀態,假如房客成年之後有承認租賃事實,依民法第81條規定,契約具有效力。
(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南小字第694號判決)
- 未經同意代簽,不具效力
未成年房客在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其簽名,此時契約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簡言之,租賃契約不具效力,房東亦無法要求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小字第947號、104年度重小字第227號判決)
- 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目前實務上多認為房東和未成年房客簽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合法授權,但也有法院見解指出「18歲之學生基於就學需要而承租房間租住,為現行社會普況之現象,亦為家長所認同之行為,故可認其訂立本件租賃契約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要者,故兩造間之租約依照前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該判決引用民法第77條規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屏小字第1725號判決) 慎重起見,建議房東依上文簽約注意事項進行較為保險,多一分注意就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