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到來,許多人心中萌生轉職念頭,也許是不願安於現狀,想一圓創業夢;也許基於生涯規劃考量,有其他打算;又或者是收到同業高薪挖角之邀請,有望更上一層樓。
對勞工來說,換工作無非是希望能有更優渥的待遇,或更多可以大展長才的機會。
在下定決心之前,請先確認是否有和前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避免跳槽不成反面臨高額違約金!
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
勞工為遵守競業禁止條款保障前雇主利益,而使得離職後選擇工作受限,期間內無法以主專長維生,將可能因此受有工作報酬減少的損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釋指出,法令無禁止勞資雙方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如前雇主未給予勞工合理補償,是否為顯失公平,勞工能不能向法院主張約定無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履行約定而無給予補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不符合公平原則,故競業約定無效。 所謂合理補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補償金額不可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且要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若不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就得放棄工作機會嗎?
競業禁止條款常見於科技業、工業等專業度高的公司,當雇主要求支付違約金,可先確認條款有無適用之必要,及約定內容是否合理有效,即是否符合勞基法第9-1條規定之競業禁止4大要件。(同場加映:這樣做,不怕優秀員工被挖角!)
倘若該份工作屬於無特別技能、技術,或是職位較低,無接觸公司重要資訊可能性者,則無適用的必要,雇主之要求實屬無據。
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若遭法院判定違約,面對高額違約金,勞工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會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審酌出合理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