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讓房東頭痛的事莫過於房客不繳租金,又不肯搬離。
遇到房客不繳房租,但租賃契約未經公證,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時,房東該如何依循法律途徑,合法地收回房屋呢?
租金拖欠為常見的租賃糾紛,強行進入租屋處擅自處理房客物品、斷水斷電、換鎖等,非但無法有效解決問題,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律師要和大家分享的便是:房客積欠租金達幾個月,房東才可終止租約?如何進行催繳,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可順利收回房屋?
01寄發存證信函
法律規定,當房客遲繳租金,扣除押金後,積欠總額達二個月以上之租金時,房東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如房客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房東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0條)
因此,如押金為兩個月,待房客積欠租金四個月後,房東才可進行催告,第一封存證信函為要求房客於期限內支付租金,如經催告仍不繳納,則須再寄第二封,通知房客終止租約。只要房客在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房東便不可以租約已經終止為由,要求房客搬離。(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89號判例)
需留意的是,根據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382號判例「如承租人有數人者,應向承租人全體為之,否則對於未受催告之承租人,不發生催告之效力」,也就是說房東必須催告契約上「所有的」承租人。律師建議,租屋處與房客戶籍地都寄,並妥善保存「回執」,將來若進入訴訟會需要。
02提起訴訟
寄發存證信函後,房客還是拒絕搬離,此時便需要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訴訟主要可達到的效果有三:要求房客遷還房屋、給付租金、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另外,如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或房客還積欠了水電、管理費等,也可藉由訴訟來解決。
什麼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當房東寄發第二封存證信函,確實終止租約後,房客就沒有義務繳納租金,但因房客占用房屋,導致房東受有無法使用房屋之損害,故房東可依民法第179條,要求房客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之利益。
03聲請強制執行
獲得勝訴且判決確定之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與相關證件至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便可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