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其實不好當!和積欠租金同樣讓房東頭痛的,莫過於租給無賴房客,明明已租約到期卻還是遲遲不肯搬走。
不僅是房客害怕遇到壞房東,房東也會擔心遇到奧房客,當租約期滿房客拒絕搬離霸佔房屋,甚至故意避不見面該怎麼辦?
你不搬沒關係,我幫你搬?
你可能會覺得說租約到期,代表房客已無合法使用權,既然好言相勸沒有用,那麼乾脆直接動手自己幫他搬。
律師提醒大家,千萬別因為一時氣憤而輕舉妄動,在還沒點交完畢之前,房東不可擅自處理房客的私人物品,更不能為了逼走房客而使出強硬手段斷水斷電,這些行為皆可能觸法,最安全的方法是聲請法院要求對方遷讓房屋,並給付搬離前的租金。
雖然訴訟確實是可以達到目的,但程序冗長繁瑣且勞心費神,房東必須先獲得勝訴,然後才可聲請強制執行。除非,當初在簽約時,有多做一件事……
最有效率的方法:不打官司也能拿回房子
如不想透過訴訟,房東可於簽約時找第三方公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皆可),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註明如有積欠租金或租期屆滿而不肯搬走之事實,承租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
如此一來,日後若房客違約,房東便可持公證書至法院的強制處聲請強制執行,免去訴訟程序。
何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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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屆期時(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簡單來說,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雙方有於契約中「約定租期」,房東才可在「租約屆期時」聲請。
但,只有約定租期是不夠的,在租約將至時,若房東不願再將房子租給房客,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房客,避免因為出租人未表示反對意見而使契約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民法第451條)。
一旦成了不定期契約,房東想收回房屋的難度將會提高許多,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六種法定事由方可收回。
再來需留意的是,只要重新簽立契約,縱使契約內容變動不大,仍需再一次公證,也就是說公證的效力不會因為雙方合意續約而隨之延展。(可參考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第1838號判例、84年度臺抗第18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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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租金時(強制執行房客財產)
催討租金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當房客一拖再拖,不按約定期限繳交租金,房東可攜公證書及相關資料至國稅局申請房客的財產清單,再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客名下財產,只要房客的工作收入匯到銀行帳戶,租金便會從中扣除,房東不用再三催四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