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畢業的阿嘉是充滿熱情的社會新鮮人,今天是他求職生涯中的第一場面試。 面談接近尾聲時,阿嘉向老闆提出最後一個問題,也是多數人最關心的部分──薪資待遇。 「我們底薪23,800元,但另有業績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貼,所以每月實領大概可以達到30,000元。跟同行相比,這樣的待遇算很不錯了,不信你可以去外面打聽看看,應該很難找到比我們公司福利更好的。」老闆自信地說道。 假如你是故事中的阿嘉,收到錄取通知,是否會前去報到? 陷入法網 臭名遠揚 點開人力銀行的網站,不難看見一些公司企業會強調保障底薪*****元,上述故事中的老闆將工資劃分為多項細項,其背後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節省勞工保險費與就業保險費支出。 律師提醒,如此行為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公布於網路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重創企業品牌形象。 貪小失大 得不償失 我們在「勞工必修課:雇主高薪低報如何處理?」一文,說明勞工可以如何向雇主求償,然而高薪低報不僅需賠償勞工所受損失,還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請以身作則,勿以身試法 良好的勞資關係才能使雙方共存共榮共同進步,雇主應以身作則,遵守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違法短報勞保月投保薪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以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雇主不實申報投保薪資,導致同時觸犯多項法條,依刑法第55條規定,當一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致成立多項罪名時,刑責部分不會累加計算,而是擇一重罪處斷。 也就是說,當上述三項罪名皆成立,法院會以刑度較重的詐欺得利罪論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坦然認錯 坦白從寬 依刑法第57條,法院科刑時需審酌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 實務上,若是雇主無前科紀錄、當庭認罪並和勞工達成和解,將有較大的機會可獲判緩刑,以改過自新。(可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5號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56號判決。) 省小錢花大錢 高薪低報對勞資雙方有害無益,雇主不可為了降低保費負擔,而抱著僥倖心態高薪低報,若遭勞工檢舉或遇上勞檢,不僅需繳交四倍罰鍰,還可能吃上官司。 為避免觸法,雇主應主動了解相關法令,或諮詢法律顧問。 有法律問題,歡迎加入Line@線上諮詢:@fei4352p(要加@) 案件較為複雜或緊急,請撥打諮詢專線 0968-807-525,即時獲得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