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台灣有超過3萬家的企業被查出有高薪低報之情形,勞保局提供多元管道如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供民眾查詢,勞工朋友們應主動了解投保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高薪低報對勞工所造成的影響,不僅僅只是需繳的勞保費用減少這麼簡單,其影響層面廣泛,舉凡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多項權益將大幅縮水!
工資認定是關鍵
工資的認定,攸關月投保薪資之數額,因此整起事件的重點將會著重於:有哪些項目可以列入工資計算?
勞基法對工資定義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實務上法院會審視其是否符合兩項要件,即「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註1],以判斷是否有高薪低報之狀況。
現在,請找出你的薪資明細表,檢查並核對雇主是否有少報。
需要留意的是,儘管支付名義不同,只要符合上述兩要件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不論名稱為津貼、加給還是獎金等,均應一併列入計算,不可僅以「底薪」向勞保局申報。
[註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
律師教你因應之道
法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將勞工的實際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並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勞工保險條例第11、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14條)
但有許多雇主看準勞工缺乏相關知識,向勞保局「以多報少」,藉此降低每月的勞工保險費與就業保險費支出,如有遇到類似情形,你有機會可以這麼做:
不管是調解還是訴訟,勞資關係一旦破裂就難再恢復,勞工想要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和雇主共事,對彼此來說將會是一大挑戰。
如果雙方已經到了撕破臉的地步,律師建議,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事實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如上所述,當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除了資遣費之外,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就業保險法第11條),還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要求雇主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
我們以109年1月1日起適用的分級表來計算,假設萱萱要請領失業給付,她月薪三萬元,投保薪資等級為第7級,則月投保薪資應為30,300,但雇主卻以最低薪資23,800辦理投保。
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給付金額為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雇主高薪低報導致萱萱可請領金額減少,因此她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23,400元。(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註:計算公式(30,300×0.6×6)-(23,800×0.6×6)=23,400
多數勞工都是在請領相關給付時,才赫然發現給付縮水,當勞工受有損害,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要求雇主賠償相關給付或津貼差額之損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接續上一個例子,假如萱萱還要請領生育給付,同樣會有差額問題,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請求雇主賠償生育給付差額6,500元。(可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註:計算公式30,300-23,800=6,500
高薪低報不僅影響勞保之相關給付,亦影響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自勞工離職時起,五年內若不行使則喪失請求權。也就是說,如要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務必保留相關事證,並於期限內聲請法院。(可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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