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到年底,都將掀起一股離職風潮,不論你是因為薪資過低、工時過高,還是另有生涯規劃而選擇自請離職,在遞出辭呈之前,請務必看完這篇文章,再向老闆開口。雖說一般自請離職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法律仍有給予相關保障,別讓權益睡著了!律師整理三項常見請求項目:
- 資遣費
基本上,勞工自請離職,雇主無需給付資遣費,除非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被迫離職之情形:
- 勞資雙方訂立勞動契約時,雇主向勞工提供不實資訊(如工作內容、升遷制度、薪資待遇等),使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或主管上司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通知雇主改善仍無效者。
- 雇主、主管上司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可能且嚴重危害同事健康者。
-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非私人因素離職,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依勞基法第17條,要求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天內依規定發給資遣費,違反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特休/國定假日未休之工資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時間就是金錢,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可依規定折算為工資。
另外,國定假日本該休假卻應雇主要求上班,付出額外勞力,因此勞工可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加倍工資。
- 勞工退休金
法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且數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
然而有許多雇主為了節省營業成本而高薪低報,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此時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且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見解指出,一旦確定雇主違法事實,即使勞工尚未符合退休資格,無法請領退休金,仍不影響聲請法院要求雇主補足應繳交差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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