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有越來越多人開始規劃年假行程、興奮地和同事們討論著今年可以拿到多少的年終獎金。
不管是努力維持公司運作的雇主,還是辛苦工作的勞工,有不少人對於年終獎金發放之法律問題感到困惑。
因為之前都有拿到,所以今年公司理所當然也要發放嗎?雇主不發年終獎金違法嗎?
年終獎金的雙重身分
年終獎金依性質不同(工資或獎金)可分為兩種,前者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屬於經常性給予,即勞動契約約定工資之一部分,若雇主拖欠,勞工可聲請法院要求給付工資;後者則屬於公司獎勵員工所發給之恩惠性給與,通常是由雇主依營利狀況並考核勞工工作績效等結果,自行決定是否發放、發放數額及對象,此種情況下勞工沒有給付請求權,雇主不發年終獎金亦無違法。
法院判斷標準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獎金包含: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該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時,會審視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不會單純以形式上的名稱去判斷性質。
也就是說,雖名為年終獎金,但本質上有可能是工資。(可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
因此,除非勞動契約有明定資方無論盈虧,每年均應給付年終獎金,將年終獎金列為工資項目[註1],或是雇主有向勞工保證年薪十四個月[註2],否則恩惠性給與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不管雇主之前是否固定發放,勞工都無請求權。
[註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註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