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宏原是麻醉科主任,因被同仁檢舉,遭調降為麻醉專科醫師,更被減薪。醫院表示若嘉宏不在期限內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不接受調降命令,將予以資遣。
「以調職之名,行逼退之實」在職場上時有所聞,不管是調職或資遣,都不該是雇主單方面說的算,公司強迫調職,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不被雇主牽著鼻子走?
我的去留 由我主宰
您可能會覺得勞工和雇主之間的戰爭,就像小蝦米遇上大鯨魚般毫無勝算。
當雇主以不合法的手段調職,並進行惡意資遣時,您不必忍氣吞聲、默默接受,可與律師討論後,聲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理直氣壯地返回工作崗位。
不可不知的「調動五原則」
內政部公布之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表示,依勞基法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與工作相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決定,若要變更也要經由雙方商議後方可決定。
換言之,雇主不可任意調職,亦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勞基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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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基於企業經營之必須,不能有不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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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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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後的工作內容要是勞工可以勝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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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的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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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為何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醫院認為嘉宏欠缺主管領導能力,而召開人評會討論,但人評會並未作出降級、減薪之決議,醫院卻恣意懲處,逼迫嘉宏接受降調命令,已違反「調動五原則」中的第一、第二項,且不符合程序、目的及手段正當性,因此法院認定調動無效。另外,嘉宏不願接受調職而遭資遣,由於醫院非法調職再先,故嘉宏成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才能爭取相關權益。
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延遲者,受僱人無補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舉例來說,當嘉宏因拒絕調職遭資遣,他可以訴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即使他在訴訟期間皆未出勤,由於醫院屬於非法調職,因此院方仍應給付嘉宏訴訟期間的工資;如果嘉宏於訴訟期間照常出勤,則嘉宏可請求調降前後的工資差額。
有些人遇到類似情形時,會選擇含淚接受,就怕得罪了雇主而使得工作不保,或因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導致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面對惡質雇主,不該永遠只是逆來順受,以免遭雇主無情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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