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為畢業季,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紛紛踏入職場,展開求職行動。年關將近,不少人也在心中思量著年後要轉換跑道。 對勞工朋友來說,找工作最害怕遇到血汗企業,或是大家口中的慣老闆;但對雇主而言,要找到合適的人才亦是一大難題。 為了避免新進職員表現不符合公司需求,有些雇主會和新進職員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藉由這段期間的觀察,以決定是否正式僱用。 但翻開勞基法卻找不到試用期的規定,究竟試用期規定是否合法? 約定試用期合法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函釋(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表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也有法院認為,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僅對員工所呈現的學經歷做形式上的審視,未能真正了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若工作性質有試用之必要,可經雙方同意後自行約定,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約定並無違法。(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試用期間 權益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能以試用期為由,恣意降低勞動條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指出,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給假日、職業災害補償權等保障。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內試用勞工的權益仍受勞基法保障,唯一與正式職員不同的是,勞雇雙方保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 雇主應如何考核評估? 試用期為勞資雙方共同約定的觀察期,雇主於期間內依員工的專業能力、職業操守、應對態度及能否適應該企業文化等,判斷是否符合企業需求;而勞工則可檢視工作環境、待遇褔利,了解企業的組織型態、前景及價值觀後,再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期待。 由於法律針對試用期無相關規範,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律師建議,試用相關事宜應以書面方式約定,於試用期間考核新進員工時,可製作「試用期評估表/評鑑報告」。 確實記錄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與狀況,並留下紙本紀錄,若日後勞方提起訴訟,就能以此證明評估過程公平客觀。 實務上,曾有雇主單憑籠統記憶就做出不及格的評分,缺乏具體性、客觀性的考核,讓法院認定其終止試用的決定,不具法律效力,雇主需特別留意。(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最後,若是閱讀完後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本所提供免費電話諮詢,會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初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