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高樓層視野佳的緣故,有些公寓的頂樓房價會比一般樓層還要貴,導致部分頂樓住戶因此覺得可以獨占公寓頂樓使用權,進而加蓋建物或於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甚至裝設鐵門、將鐵門上鎖限制進出,剝奪其他住戶的使用權。 面對如此霸道行徑,其他樓層的住戶可以如何主張權益? 只要是84年以前的建物,就沒轍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間制定公布,如果加蓋的建物早在民國84年以前就完工,頂樓戶可能會主張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是主張其為行政機管列為免拆/緩拆對象,以此為由拒絕拆除,不過此主張恐無理由。 拒絕霸占 陽光重綻 在台灣,頂樓加蓋已經不是新聞,然頂樓平台原始設計應是用於火災避難、電梯機械室、冷暖房用設備、屋頂出入口、共同天線等,如今卻被頂樓戶作為私人用途占用。 頂樓加蓋破壞建築原始設計、增加大樓負重,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不僅增加崩塌毀損的風險,更對其他住戶之生命財產造成危害。 實務上,法院認定屋頂平台為公寓大廈的一部分,由全體住戶共有使用,論性質是不能分割為專有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判決)。也就是說,不管違建新舊,頂樓戶將屋頂平台另作他用、變更用途,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拆除違建、恢復原狀。 漫不經心 步步驚心 隨意將雜物放置樓梯,災難發生時,恐使住戶們逃生不易,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有些頂樓戶會將樓梯通道當作自家儲物空間,任意擺放私人物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可於樓梯、走廊通道堆放雜物,影響、阻礙逃生通道。若有住戶違反規定,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後還是沒有改善時,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可連續處罰。罰錢事小,主要是擔心火災、地震發生時容易造成傷亡,若因阻礙逃生通道而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依刑法第189-2條規定,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攸關人命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