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於高雄地標85大樓的君鴻國際酒店遭法拍,因積欠逾兩千多萬的水電、管理費,使得向君鴻承租的三家業者被管委會以「未繳管理費」為由,強行斷水斷電,不僅被迫停業、放無薪假,店內食材也因此腐壞報廢。
無法搭乘電梯的員工,為了取得公司重要文件,徒步爬樓梯至37樓,差點就要休克。
管委會「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否合法?該如何處理比較適當?
斷水斷電 斷人財路 面對拖欠管理費者,比起口頭告知或發函提醒,選擇使出強硬手段斷水斷電或許較能快速達到催繳目的,但需留意這樣的行為,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指出,關於房屋水電之供應,是區分所有權人與台電公司以及台水公司訂定供水、供電契約,並不在管委會的管理服務範圍之內。 因此管委會只能停止提供管理服務,如代收信件、公共環境清潔、安全維護等為限。即使有事前訂立規約,也不可擅自斷水斷電,否則恐觸犯刑法之強制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而85大樓管委會除了妨害行使用水用電之權益,更造成了食材耗損,將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 善用權力 全力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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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給付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且超過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時,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等,以書面方式催繳。如果經法定程序催繳後還是不見效果,管委會則可聲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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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若管委會取得勝訴,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卻還是堅持拒繳時,待判決確定後,管委會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對方給付管理費,或查封並拍賣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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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遷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強制執行後又再度積欠管理費,並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者,管委會還是要先採取和緩手段敦促其改善,如果三個月內仍未改善,方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聲請法院強制遷離,以維持社區/大樓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