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住在公寓大樓的朋友多少有過這種經驗,忙碌了一天終於能回家好好休息,卻發現車位被鄰居(有時還是鄰居的親朋好友)給佔用,更讓人崩潰的是,有些車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訊,造成屋主極大困擾。
遇到惡鄰居長期佔用私人車位,你可能會生氣地想要刺破對方輪胎、將其鎖上大鎖或用膠帶纏繞車身以示警告,但要小心這些行為恐觸犯毀損罪、強制罪等,若是衝動行事將面臨法律責任,讓律師教你如何有效處理:
天下無白停的車位
- 不當得利
當今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花錢買停車位卻遭鄰居免費使用,面對屢勸不聽的鄰居,建議先請管委會進行勸導,並拍照蒐證、記錄時間。假如情況仍未改善,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構成要件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曾指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僅限於對方(鄰居)所獲之利益,如車位租金或車位清潔費等,並不包含請求人(車位所有權人)所受到的損害,或其他與鄰居所獲利益無關者,如地價稅。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明明擁有車位所有權,卻因車位被鄰居佔用,導致需另外花錢至停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此時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不論對方為故意或過失,只要具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請求鄰居負擔因其所生之停車費。
向惡鄰居說再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有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且情節重大者,可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敦促並請求其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實務上,曾有住戶長期佔用其他住戶車位,並於地下室超速行駛、任意鳴放喇叭、將私人物品放置地下室停車場公共空間等違反社區規約之行為。經過管委會多次勸導,並且公告於公告欄,長達三個月仍不見改善,故開會經住戶投票,成功訴請法院強制驅離。
因強制遷離等同剝奪住戶的居住權益,因此違規行為必須是情節重大的程度方可請求遷離,且法院審酌時,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以及最後手段性,也就是說,當強制遷離是維護其他住戶的唯一方法,法院方會准許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