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娜擔任牙醫助理約有三年多,最近看見不少剛畢業的年輕女生前來應徵,還以為終於有新同事可以幫忙分擔,不料下班後卻收到醫師的簡訊,內容是說娜娜已經上了年紀卻無化妝習慣,影響診所形象,且做事不俐落、工作效率低,因此醫師告訴她:為了不要留下不光彩的資遣紀錄,希望娜娜明天能夠自請離職,大家好聚好散。
突然被資遣的當下想必是既錯愕又慌張,不論房貸、保險費還是生活開支,一想到肩上的經濟壓力更是讓人茫然無措。面對雇主的暗示,我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應有的權益,讓專業律師為您說明:
資遣應符合法令事由
雇主不能無故資遣勞工,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需符合以下情況: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被資遣與自行離職的交叉路口
你可能以為娜娜將面臨要「麵包」還是要「面子」的艱難抉擇,然而小孩子才做選擇,最佳的結果是兩者兼得。有些雇主會「好心建議」勞工選擇自行離職,以換取新公司打來詢問工作狀況時,會幫你說好話的承諾。
看似為你著想,背後的目的可能是不想支付資遣費,如果為了前雇主的幾句美言而選擇離職,更代表你自願放棄了法律所給予的保障,讓權益石沉大海。
雇主應給予預告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有義務於規定期間內提早「預告」勞工,給予時間為下一份工作做準備:
-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工作1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上班時間請假外出(謀職假),一週不超過兩天,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擅自終止契約,勞工有權要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為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勞工再就業,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天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何因應違法資遣?
醫師沒有事先預告,就要求娜娜明天自請離職,明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屬於非法資遣,娜娜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薪資之訴,以爭取工作權。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善用本所Line@免費線上諮詢,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