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到,卻還有好多工作沒做完,又是朝八晚九的一天,你有過加班的經驗嗎?
總是早出晚歸,終日埋首於工作,為了打拼事業,犧牲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雇主是否有給予合理的加班費?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加班費、能不能將加班費換成補休是許多人的疑問,以下整理了幾個判決,讓我們透過實際例子來看法院怎麼說:
有加班事實就有加班費?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指出,加班費需在雇主認為有加班必要,進而向勞工提出加班要求,且勞工確有加班事實時,方可請求。
假如勞工自行加班,則須舉證證明其因工作需要而加班。
為避免日後引起爭議,建議雇主可規定勞工加班前需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加班申請制」不僅有利於加班時間之計算,也可證明加班是經過勞工同意與雇主准許的,雇主應依規定給付不低於法定最低數額之加班費。
下班後回覆Line訊息處理公務,算加班嗎?
隨著科技的進步,許多雇主習慣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公事,便有勞工因此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指出,雇主於非工作時間內傳送訊息予勞工,不論是雇主單方傳送訊息、主動聯繫,或進行工作注意事項之溝通,若勞工欲要求給付加班費,其對話紀錄需證明雇主具有「指派」執行工作,或要求勞工於非正常工時須「即刻」提供勞務之事實。
也就是說,當雇主傳訊息交辦公事並要求立即執行,則勞工可要求加班費,但如果是單純討論公事,則不算加班。
出勤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向法院提出聲請時,需提供相關證據(如打卡紀錄),以證明加班事實與狀況(加班時數)。
可以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嗎?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指出,依公司規定的不同,勞工加班可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換取補休,假如補休未能休完,公司應依勞工意願,選擇以補休時數折算加班費,或是繼續保留補休時數。
換言之,勞工擁有選擇權,雇主不可為了減輕財務負擔,硬性要求勞工加班只能換取補休,更不可立下「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權益」之規定。
若雇主不願給付加班費,根據勞基法第79條,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沒有免費的勞工,職員辛苦為公司付出心力與時間,雇主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與員工共生共榮,而非一味要求員工共體時艱。
如遇到勞資問題,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假如協商後雇主仍不願給付,則建議聲請法院請求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