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芬不久前和丈夫離婚,雙方約定到了六日,曉芬可以到前夫家接小孩回住處過夜,但每到了周末,前夫總是利用各種藉口推託,拒絕曉芬探視,不願交出孩子。 實務上,有許多夫妻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會阻攔對方探視、不給予和孩子單獨相處的機會,或是訂下嚴苛的探視時間等,造成探視權糾紛。 前夫不給看孩子,妳可以怎麼做? 面對前夫百般刁難,讓律師教妳利用法律的力量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得到監護權的一方,則擁有與孩子見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探視權」,探視權無需另外申請、無法放棄,更無人可以剝奪,即使於離婚協議書中表示放棄,在法律上,依然有權要求探望孩子。
方法一:聲請履行勸告
根據家事事件法規定,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依法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比起訴訟,此為較緩和的作法,一旦請履行勸告,兩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需前往法院,法官會調查會面交往的情況,並請監護權人(此為前夫)說明不讓曉芬探視孩子的原因,待兩方各自表示完意見後,法官會勸告兩方確實履行當初協議/裁判之內容。
方法二:聲請改定探視方式
根據民法1055條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若前夫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妨害孩子與母親見面相處,則可以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式,法院會依個案情況重新裁定合理的探視時間、地點及方式等。
方法三:聲請變更監護權
如果前夫不當阻礙對方探視孩子,甚至灌輸孩子錯誤資訊,例如騙說媽媽要拋棄孩子等行為,若有確切證據(保母證詞或是電話錄音等),則可聲請法院變更監護權,上述狀況不符合友善父母,法院可能會將監護權改判給母親。(同場加映:爭取監護權必看,法院判斷原則大公開)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不論兩人於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時,是否約定好探視方式,只要日後出現任何不利於子女的情況(如拒絕探視、監護權人有家暴事實等),皆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或變更監護權。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不該成為報復前妻/前夫的武器,當子女權益受損,則可聲請法院重新裁定。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