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衣與王泉仁結婚五年,於2017年傳出婚變,據傳兩人因為監護權與扶養費的問題難有共識,所以遲遲沒有離婚。當夫妻決定離婚,於協議過程中最容易產生爭議而談不攏的,便是孩子的監護權,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就擁有絕對優勢嗎?法院如何判定監護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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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法官的優先考量
為保障小孩的身心靈得以健全發展,法院對於監護權歸屬問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考量,希望將「離婚」對小孩造成的影響降到最小。
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法務部公布了行政函釋,列出以下參考原則:
-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正是最需要母親悉心照顧、哺育的時候。因此實務上針對此類個案,若無特殊情況,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母親。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子女意願)
為了雙方日後能融洽相處,孩子的意願是重要參考要素之一。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定,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者,法院需聽取其意見,並給予機會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 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新環境所造成的變動,需要孩子努力去適應、熟悉。如夫妻吵架後,媽媽負氣離家久久未歸,留爸爸獨自照顧孩子,之後若媽媽要求將孩子帶回娘家養,可能就違反了現狀維持原則,爸爸有較大的機會可以獲得監護權。
- 手足不分離原則(手足同親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超過一人以上,法院會盡量將所有手足之監護權判予同一人,讓孩子們得以共同生活,有利小孩健全長大。
- 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法院會參考孩子過去是由誰照顧,對小孩成長付出多少時間以及參與程度,進而判斷誰較適合照顧孩子。
- 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針對兩方所提出之「撫養費負擔」與「會面交往」方案,評估誰釋出的善意較多,若有藏匿子女、拒絕對方和小孩會面,或向子女汙名化他方等事實,法官會將監護權判給他方。
裁判之重要參考依據
許多人可能會因對方財力勝過自己,擔心因此失去監護權,然而實務上,經濟能力並非法院的絕對考量。比起誰的錢多,法官更重視哪一方肯對孩子付出更多的時間、關愛,能夠陪伴孩子長大。
因此,法院會函請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報告」,囑託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相關機關調查特定事項,並考量下列事項,以做出有利於子女之裁判。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為孩子勇敢一次
由上述可知,法院審酌時,需將許多因素納入考量,如何讓法院相信您才是最適合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需要專業律師為您擬定訴訟策略,離婚必然會對小孩造成影響,但可以盡力將傷害降到最小。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