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了盡頭,當發現枕邊人心裡有了別人的時候,終於下定決心要離婚,不願再一個人獨自承受傷痛、默默忍受委屈。但是,另一半卻不肯離,此時該怎麼辦?如果無法好聚好散協議離婚,那麼可選擇法律提供的第二方案「裁判離婚」,也就是以訴訟的方式訴請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判離婚要件,便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結束惡夢般的婚姻。
10項離婚要件: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雙方尚未離婚,其中一方又與他人結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如:另一半與外遇對象自願發生性行為。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包含身體上和精神上之虐待,如暴力毆打、言詞辱罵等,虐待所造成之不能忍受痛苦,致使無法繼續婚姻共同生活,如丈夫酒後暴毆妻子、妻子飆罵丈夫三字經等。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包含身體上和精神上之虐待,如暴力毆打、言詞辱罵等,虐待所造成之不能忍受痛苦,致使無法繼續婚姻共同生活,如丈夫對丈母娘施暴、妻子虐待繼子等。
- 惡意遺棄
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符合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以及主觀上有拒絕同居之意思。
- 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如:不孕症、癌症等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個性不和,可以離嗎?
離婚理由有百百種,但法律無法將所有可能事項全數列出,因此民法規定,若有上述項目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時,夫妻中不可歸責的一方,或是可歸責較小的一方可依法請求離婚,也就是無過失/過失較少之一方擁有離婚請求權。
避免遺憾 行動要快
根據民法規定,針對「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情事,擁有請求權之一方,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則不得請求離婚。
- 事前同意
- 事後寬恕
- 自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
- 自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二年
根據民法規定,針對「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擁有請求權之一方,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則不得請求離婚。
- 自知悉後已超過一年
- 自其情事發生後已超過五年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