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活充滿不安與猜疑;當婚姻只剩下責任與義務;當相知相守成了相看兩厭…… 或許,放手才能解說,勇敢擺脫不幸婚姻,才有重獲幸福的可能。 在台灣,離婚有兩種途徑:「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當雙方對於離婚約定事項皆無異議,便可選擇快速便利的兩願離婚;若無法於協議過程達成共識,則需向法院訴請離婚(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程序為何?有何注意事項?讓離婚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告訴您。
法律怎麼規範?
根據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若是未成年欲辦理離婚,則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缺一不可的程序要件
- 書面(離婚協議書)
- 兩位證人(須年滿二十歲)
- 夫妻二人共同至戶政機關登記
省小錢卻導致花大錢?
離婚協議書主要記載離婚事實以及雙方約定事項,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離婚協議書之格式,因此不少人為了方便,會直接採用書局販售的離婚協議書範本。離婚是人生大事應謹慎處理,市售離婚協議書範本往往過於簡易,日後容易產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因此建議可請律師代為擬定。
一定要請律師嗎?
當婚姻出現下列情況,強烈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視另一半為眼中釘
- 一開口就吵架
- 另一半慣性說謊,難以信賴會履行承諾(離婚協議書內容)
偕同律師 保障權益
律師為專業的代表,透過客觀的第三者居中協調,可使離婚過程更順利、更有效率。
律師將說明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與後續事宜,並協助兩方展開冷靜有效的溝通,統整夫妻兩方各自提出的要求與規範,於達成共識後進行細項的確認,確保離婚效力、避免日後興訟。
當心,離婚無效!
實務上,曾有夫妻因為各自私下找證人簽名,兩位證人沒有親眼見證夫妻雙方具離婚意願,造成日後某方反悔,以此為依據進行離婚無效訴訟。因此,為了確保離婚程序符合法規,需注意兩位離婚證人是否有「在場見證」夫妻雙方確實具離婚意思並簽名。
必要記載 四大重點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僅限婚後財產)
- 監護權歸屬(針對未滿20歲之未成年子女)
- 探視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
- 撫養費之負擔
- 其他特約事項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