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妤的丈夫喜歡和網友互傳曖昧訊息,夫妻間長期失和。
某日杉妤化名為「萍萍」在交友平台上徵求男友,讓佑廷誤以為真有一位名叫萍萍的女子而陷入錯誤。
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杉妤多次以生病住院為由,要求佑廷幫忙,前後共拿了五萬的醫療費。
直到杉妤態度漸趨冷淡甚至失去聯絡,佑廷才驚覺被騙,憤而提告「詐欺」。
杉妤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內心懊悔不已,她該如何爭取緩刑?
誠心和解 爭取緩刑
詐欺為非告訴乃論,縱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仍可能被檢察官起訴。
實務上,檢察官和法官會依此判斷被告犯罪後態度是否良好、有無悔意,以進行審酌。
若能順利和受害人和解,便有較大的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是緩刑之判決。
杉妤自白認罪,不該因為自身不幸婚姻無辜波及他人,向佑廷誠心道歉,並將五萬元還給佑廷,於是雙方當庭達成和解,法官念其初犯且具悔意,予宣告緩刑3年。
為導正杉妤行為,法官諭知杉妤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數場法治教育,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犯。
宣告緩刑後,法官可要求杉妤……
和解的法律效力
杉妤和佑廷屬於「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後,法院會製作和解筆錄,並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天內,將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以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和解筆錄與判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因此,當杉妤不履行筆錄內容時,佑廷可依此和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無法順利和解怎麼辦?
假使被害人拒絕和解,甚至不願出面協調,抑或是提出被告難以達成的和解條件時,該如何向法官爭取緩刑?
實務上,如果被告為初犯且造成的損失不算嚴重,縱使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只要承認犯行並表明悔意、承諾賠償被害人,仍有機會獲判緩刑。
最後的機會
緩刑是法律給予自新的機會,若於緩刑期間奉公守法,待緩刑結束後,便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前科);反之若於緩刑期間內/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根據刑法75條規定,將撤銷緩刑判決。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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