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晴在網路上認識一位自稱美國華僑的Peter,兩人一拍即合、相談甚歡,Peter每日的關心問候與甜言蜜語,都讓嚮往愛情的美晴深受感動。 聊天時,更常以「寶貝」暱稱對方,還說要和美晴共組家庭、攜手到老。接著Peter以公司需周轉金為由,要美晴把帳戶和提款卡借給他,並再三保證絕不會欺騙她,還出示相關證件證明身分以博取美晴的信任。 直到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美晴才發現Peter的話語盡是欺騙,多年的感情經營只是為了詐取錢財,甚至還讓她差點成了詐欺幫助犯! 真心付出卻是換得絕情,美晴慌張地前來巽耘尋求協助,回想過往的甜蜜點滴時,不禁簌簌地流下眼淚…… 幫助犯的定義? 明知對方有犯罪意圖,仍提供物質上/精神上的助力協助其犯罪,雖然沒有實際參與犯罪,但因為此「助力」的加入而讓犯罪更容易進行,直接或間接地促使犯罪行為完成。 舉例來說,假如美晴在可預見帳戶將會被Peter拿去作為詐騙他人的犯罪工具之情況下,依舊選擇出借銀行帳戶,知道可能觸法卻沒有多加留意,而Peter也因為有了美晴的帳戶,可以順利存放或取出詐騙款項時,美晴便可能構成詐欺幫助犯。 將面臨的刑責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犯之刑責按正犯之刑減輕,詐欺罪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視情況給予被告減輕罪刑。 保留關鍵證據 當海誓山盟成空,也千萬不要因一時情緒,而衝動將所有的對話紀錄刪除。 因為這是洗刷幫助詐欺嫌疑的關鍵證據,若是缺少對話紀錄,將難以證明兩人的戀愛事實。 必須要有確實的證據方可向法官說明:美晴是基於對伴侶的信任,為了幫Peter度過財務危機才會將帳戶借出,而不是要協助Peter一同詐取他人財物。 真誠待人 謹慎處事 對話紀錄證明兩人確實為情侶關係,加上美晴沒有因為出借帳戶而獲取任何利益,更無證據能證明美晴在「明知或可能知道」之情況下,將帳戶提供給Peter作為詐騙工具。 經由律師的辯護,終於證明美晴的清白,獲判不起訴處分,順利解除詐欺幫助犯的嫌疑,但美晴眼底仍有無盡的傷悲…… 憧憬愛情無分對錯,但有關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及重要個人資料的事項,仍須謹慎小心。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 @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