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
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的刑度相差甚遠。販賣毒品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轉讓毒品法定刑度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兩罪之間究竟該如何分辨?讓毒品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告訴您。
這些行為所構成的毒品犯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
不論一開始持有毒品的原因為何,也不論最初是否具有營利之企圖,只要以「販賣」為目的持有毒品,則罪行成立。
✦販賣毒品
只要有「具體交易行為」以及「營利之企圖」,將毒品販入、賣出或販入後復行賣出(即將買來的毒品再轉賣他人),則罪行成立。若為了自行使用而購入毒品,但因欠錢而拿毒品抵債,且不具營利企圖,則不構成販賣。
不管當事人有沒有賺取中間價差,即使是做賠本生意,高價買入後再賤價售出,實際上雖無獲利,但只要有「營利」的意圖,就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轉讓毒品
無償:
單純將毒品移轉給他人,雙方無利益關係。
有償:
對方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之金額換取毒品,當事人僅出於分享之意,而不是希望藉此謀取利益。
法官判斷的關鍵
不論有償或無償,影響判決的要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營利」之目的,若當事人有營利的企圖,則不以轉讓罪處理,而是屬於刑責較重的販賣罪。
當心!加重刑責!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重量」是決定刑度的重要參考要素之一,轉讓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時,會加重二分之一刑責,其標準如下:
第一級毒品:淨重5公克以上。
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
第三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
第四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
證據會說話
販賣罪的成立,除了毒品數量,另外還需要其他佐證資料,以證明當事人有販賣毒品之意圖,常見的證據如下:
- 分裝用之大、小包裝袋
- 磅秤、杓子
- 製毒器具
- 帳冊
- 交易紀錄(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
- 稀釋牟利所用之摻加物(例如咖啡粉之於安非他命)
- 證人(買毒者)之證詞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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