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面面觀(下)-觀察勒戒】
從上篇可知,檢察官對於被查獲吸食第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或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等)的人,通常有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兩種處置方式。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的差別?]
一般而言最大的差別應該就是,觀察勒戒要在勒戒所關兩個月以下的時間,失去人身自由;戒癮治療則是定期去醫院及觀護人處報到、驗尿,當事人仍保有相當程度的人身自由,且學業、工作、家庭較不受影響。
[觀察勒戒三大注意事項]
1.執行期間:
受觀察、勒戒的其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執行結束後之處置:
勒戒所會在觀察、勒戒期滿之15日前,請醫師研判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若被告仍有施用傾向,則要再進入戒治處所進行6個月到1年的強制戒治;若已無繼續施用的傾向,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
3.執行費用: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