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面面觀(上)-戒癮治療】
“染上毒癮的人,一輩子都要和毒癮對抗,所以我們應該把藥癮者看成病人,而不是罪犯。戒癮治療制度是目前令部份藥癮者進到勒戒所,接受以監獄消極隔絕以外的唯一選擇,也是將其「從犯人到病人」的重要司法處遇轉向。”
[吸毒了,然後呢?]
被查獲吸食第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或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等)的人,通常檢察官有兩種處置方式:
1.直接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讓被告進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2.命被告至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毒癮治療,並給予緩起訴處分,如被告配合治療且於療程後戒除毒癮,等緩起訴期間過後未經撤銷,就不會再予追訴。
[戒癮治療五大注意事項]
1.適用對象: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或第二級毒品者,且為初犯或是有施用毒品前科經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執行完畢後,五年後再犯者。
2.聲請方式:
以書狀附上被告在職證明、扶養親屬證明及醫院診斷證明為佳。注意必須在檢察官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以前聲請戒癮治療,所以愈快聲請愈好。
3.執行內容:
由戒癮治療機構對毒品施用者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治療,治療期間以連續一年為限。
4.執行費用:
整個療程的費用約新台幣2萬以上(詳情仍以個別醫療機構報價為準)。
5.完成戒癮治療的標準:
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