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建築問題與討論]
鄰居興建房屋,占用到我的部分土地,該如何處理?
[律師觀點]
當自身所有土地之一部遭鄰居房屋占用,依法原則上可請求拆屋還地,然因考量房屋經濟價值高,若不分輕重一律予以拆除,恐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民法規定於符合特定要件下,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而以其他方式代替直接拆除:
一、 適用要件
(一) 須為「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建築物」
若非房屋構成部分、房屋加蓋或擴建部分,拆除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便不適用越界建築之特別規定
(二) 房屋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
(三) 土地所有人知有越界情事未立即提出異議
實務見解有認為,若越界房屋完工後,土地所有人始知悉越界情事,則縱土地所有人一段時日後才請求拆屋還地,亦不因此違反即時異議而不得請求拆除
(四) 縱使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房屋,法院亦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全部或一部之拆除責任
二、 代替效果
(一) 給付償金
(二) 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實務見解認為,有權請求拆除之土地所有人,亦得不請求拆除房屋,而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