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定義]
「借名登記」在現今社會屢見不鮮,許多人出於各種考量如:稅務、債務等因素將本身的房屋或土地登記在親友名下;被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稱為「出名人」,而借用別人名義為登記的人稱為「借名人」。
[案例與探討]
小美在民國107年出資購買房地,並與強強約定借名登記在其名下,而強強於108年在未經小美的同意下將該房地再出售予小希,經小美發現後如何為自己權益伸張?
[律師建議]
民國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的出名人既然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則出名人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自然是有權處分,亦即如果出名人擅自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給他人的話,在一般情況下借名人是無力阻止的。
因此如有考慮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登記的話,建議先就該不動產標的設定預告登
記,避免不必要風險。倘若自己不動產已遇登記名義人私自移轉登記的話,則出名人恐已涉犯刑法上的背信罪,只能追訴其刑事責任或尋求民事損害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