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令相關問題與討論]
房屋租賃契約屆期終止後,房客仍拒絕搬離而繼續使用,房東該如何主張權利?
律師觀點:
1.房東為保護自己權利,應先有表示反對續住之意思,避免此房屋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限之繼續性契約,進而增加請求返還之困難。
2.房東依法固得請求房客返還房屋,除此之外,並得請求房客給付超過租賃契約期限而繼續
使用房屋之租金,以及房東因房客遲延返還房屋致無法使用收益所受之損害
3.為避免每遇此情況,均須透過冗長費時的訴訟程序解決,房東得於起初簽立租賃契約時,即由雙方於書面契約中明文約定,若租期屆滿,房客不肯遷讓,願接受強制執行,並持之辦理公證程序,租賃契約經公證後,若往後遇有房客不遵期遷出,便得逕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有效率地解決紛爭,確保己身之權利。
4.應注意倘房客將房屋分租予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因第三人依法並不受上開租約公證效力之拘束,因此,若房東欲請求第三人遷讓房屋,仍須提起訴訟解決之,無法逕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