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與小美是大學同學,二人剛畢業決定一起創業,負責人掛名是小強,但小強的家人擔心,創業時大家可以一起打拼時吃苦,會同甘共苦,但享樂時可就不一樣,可能會因此翻臉,壞了二人的好友誼,因此希望雙方先簽好合夥契約書,這樣對雙方都有好處。但合夥契約書究竟該寫什麼重點呢?
- 合夥事業:也就是合夥的目的事業,及合夥事業解散的原因。如合夥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則合夥解散。例如,雙方合夥目的事業就是取得A公司得經營權,但後來A公司清算解散,則雙方間的合夥目的自然不能完成,就會進入合夥解散。
- 出資:各自出資的金額,這也涉及權利比例及盈虧時,所要負擔的責任比例。而法律上,並限於金錢出資,勞務、債權、技術出資亦可。
- 應決議的重要事項及表決權:如就哪些事項可以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哪些一定要全體同意才可以。另外注意,對於合夥契約的變更,涉及每一位合夥人的權利,所以民法規定要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 事務的執行:當部分合夥人只負責出資、部分經營,或是有各司其職,其權限範圍為何,是否需要授權,都應該要訂明。
- 薪酬:民法規定上,原則上合夥人間是沒有請求薪酬的,所以如果針對負出貢獻者,要給予薪酬鼓勵,就要訂明契約。
- 分配盈虧的時間及比例: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對於分配損益,原則上以出資額的比例決定,而勞務出資的合夥人是不承擔損失的。因此,何時、如何分配/承擔損益,應要特別載明。
退出合夥時,不是返還全額的出資額。
大家合夥為事業一起努力,當然不樂見有合夥人中途抽身,導致合夥事業經營上產上不利的狀況,因此,在合夥期間內,如果要轉讓股份而退出合夥,則要「全體同意」才行。
而合夥如有約定一段期間,例如約定一起努力合夥一年的時間,則在這一年內,除非有非自己個人因素的事由,否則是不能輕言退夥的。
但如果沒有訂合夥時間,則不得於不利的時期退夥外,更要在二個月前通知各夥人才行。此時退夥人能取回多少錢,則要等二個月時間到期後,結算當時的財產及債務狀況,依退夥人的比例分配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