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義:
經常聽到的犯罪類型,包含詐欺、竊盜、擄人勒索、恐嚇犯罪、妨害性自主等,這些犯罪事實的處罰確立,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入罪,這一程序包含偵查、起訴、審理、判決,也就是所謂的刑事訴訟流程。
- 流程:
刑事案件的目的是希望發現犯罪事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勿枉勿縱。然而,因涉及人權,不能不計代價去發現犯罪事實,例如:透過刑求取得自白、隨意搜索、隨意扣押私人物品,故國家法律非常重視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國家機關,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於人權的限制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 侵害人權的限制:
這類人權的限制,像是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例如:警方查看您手機內資訊,搜索住所、公司,這都是對於人權的損害,更甚者是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逮捕、拘禁,這也包含路檢、臨檢、盤查等。
-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大法官解釋,都明文警方必須有合理的懷疑才能進行盤查,這就是合法盤查的前提要件,因此禁止警察無差別待遇地盤查。
- 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如果警方不出示身分,人民無配合的義務。
- 警方要短暫拘束人身自由,例如將人民帶回派出所,必須是要無法確認身分,而且依據法律規定,短暫拘禁有三個小時的上限。
- 刑事程序實務:
實務中,最常見的是警察透過盤查搜索車子、筆記本、手機,這都是屬於違法的。因為,搜索是嚴重侵犯人權,必須要有法院開立搜索票才可以進行。若沒有搜索票,可以搜索的僅有三種情況,也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警察在合法地逮捕與拘提被告時,雖然沒有搜索票,可以搜索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以立即觸及的處所,目的是要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避免有攻擊性工具。
- 逕行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警察在追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過程中,如果被告躲進處所,或者能確立其在裡面犯案,在執行逮捕、搜索任務時,或多或少都會侵犯隱私權,因此法律允許可以逕行搜索而無需事先開立搜索票。另外,如果在證據資料可能被湮滅的狀況下,可由檢察官指揮警察進行搜索。以上,事後都需要申請法院的合法搜索票。
- 同意搜索:即是受被搜索人同意下可以進行搜索。
- 檢警偵訊的權益:
在犯罪嫌疑人進入到刑事程序,這時候警察有義務要進行義務告知,例如:
- 罪名宣讀
- 被告可保持緘默
- 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有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依法律可以尋求扶助者,可以請求辯護人協助。
- 可以主動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九十五條。
- 律師陪同偵訊:
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面對國家檢警的調查時,在身心上面對很大的壓力,在缺乏專業法律協助下,很有可能自陷於罪,讓自己陷入不利的狀態。因此,在一開始到警局說明時,會建議直接委任律師。而且,當被告請求委任律師,警察就有義務在四小時內等待律師到場。並且律師到場後,被告與律師可以有一個小時的接見時間,警察不得限制,這就是要把握這一個小時的黃金時間,跟律師提出案情溝通,律師則提出最好的策略與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