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魔鬼要與你做一筆交易。
只要你決定不再愛一個家人,就能換得一筆獎金,你願意用幾位家人去換?
但魔鬼提醒你,你的家人會繼續愛你,並且有位叫上帝會用盡各種方式與情境,要求你必須愛家人。
也就是說,你一生都脫離不了被要求與被指責,被需要,但你會擁有一大筆金錢。
只要你一旦決定要愛家人,或不小心產生任何一點想要愛家人的心思與動機,
所有的獎金會瞬間歸零。好吧,來想想,你願意用幾位對家人的愛去換?
或者我們該思考的是,愛家人難,還是不愛比較難?
民國八十五年,父親離世。父親想當然爾的留下了些遺產給繼承人。有時,遺產是上一代留給下一代的祝福,但大多時候,魔鬼卻藏在大大小小的遺產細節裡。
繼承人一共有七位,包含母親、長子、大姐以及四位妹妹。
提到遺產的分配,長子:「只有我與母親能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包含土地及收租中的房屋。」
其他姐妹不解的問「這真的是爸爸的遺願嗎?」「我們愛爸爸,爸爸也愛我們啊⋯⋯」。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的討論著。身為長子的他,繼續宣稱「民國九十四年時,你們當中有誰敢說自己像我一樣,願意辛苦的照顧著母親?我認為我夠格請媽媽預立遺囑,將她從爸爸那裡繼承的財產,通通都由我一個人繼承。」長子更公開明講,「媽媽已經將這份遺囑公證了」。長子如此的宣稱,但其內心在盤算著什麼,誰也猜不到。
沒料到,從民國一百零一年起,媽媽失智症日益嚴重,生活已無法自理,長子以房屋需要裝修為理由,打發台北的妹妹來把媽媽接走。長子美其名是說要讓媽媽先暫時不要被房子修繕打擾到,但沒想到這一送走,長子就永遠不回頭了,而媽媽的意識也每況愈下,最後只能躺在床上度日終老。
姐妹們開始接手照顧媽媽,但就在彼此要身兼照顧媽媽、家庭、工作,三方的壓力之下,終究不堪負荷。在大家協議之後,就交由住在台中的妹妹來照顧媽媽。幸好台中的妹妹平常只需專心在家,從事家管,不用外出工作,媽媽才終於能擁有被安心照料的日子來到。而妹妹照顧媽媽所需的費用,就由媽媽所收租金的存款中來提撥,作爲「看護費用」的補貼。
從此以後,妹妹終於能放心、專心的照顧母親,也不用擔心經濟來源。
當長子眼睜睜看著媽媽的存款,因著被妹妹提撥使用照護媽媽,而日益減少的情形下,就決定委任律師,要對其他姊妹提起訴訟。原因是他擔心在媽媽過世後,假若自己繼承的那一份,已被龐大的看護花費到只剩寥寥無幾時,他不就沒有辦法享受媽媽將她所有的那份繼承給長子他自己的福氣。因此,長子在此時,就正式提出了三大訴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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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一)請求法院,選定子女作為媽媽的監護人。
因為媽媽在101年之後,漸漸無自我意識,無法自理生活,所以對於自身財產處理等法律行為,例如提款、賣屋地等法律行為,媽媽都是無法自已處理的,所以要選任一位監護人,代理媽媽為法律行為的決定。也可換句話說,掌握媽媽的監護人身份,就是掌握了媽媽財產的生殺大權了。最終,法院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由長子將母親接回台北照顧,並由長子及大姐二人共同取得母親的監護權。
(訴訟二)長子vs.媽媽,請求90年至105年間,媽媽所收租金的半數。
理由是,父親死亡後,出租的房屋,是由媽媽及長子二人繼承,所以長子也有半數的收租權,而90年至105年間均由媽媽收取,所以現提起訴訟,要求媽媽返還半數租金。而租金每月是2萬多元,十幾年下來,長子請求的金額超過百萬多元。
(訴訟三)長子vs.五位姐妹們,依法子女有扶養母親的義務。
所以長子主張,長子與媽媽同住期間,自己算是代墊五位姐妹所支出的媽媽扶養費用,五位姐妹應平均分擔並還給長子那些他代墊的扶養費。
五位姐妹就訴訟二、訴訟三就找上陳律師委任本案的處理。
關於訴訟二:
在陳律師整理訴訟二種種證據資料後,向姐妹們分析:父親死亡後,依法由母親及六位子女共同平均繼承父親的財產。至於繼承遺產之後要如何分配,法律則尊重各繼承人間的「協議」。
而今,長子起訴請求媽媽返還半數的租金,必需要先證明,七位繼承人間,曾經有「協議過」要如何分割遺產。也就是說,長子必須要提出「證明」,證明這間收租的房屋,僅由媽媽及長子二人繼承,五位姐妹不繼承。
經過調查,這間收租房屋,屬於違建依法無法登記,因此長子要另外提出七位繼承人間有書面或是口頭的協議存在,才能符合長子請求主張的前提。否則就要回歸法律規定,由七位平均繼承租金收取權利,長子至多僅能請求七分之一的租金返還。
到最後,長子並無法提出,「爸爸死後,七位繼承人有協議收租房屋僅由媽媽、長子繼承」的任何證明。所以判決長子依法僅能請求七分之一的租金(約50餘萬元)。成功的駁回長子160幾萬元的請求。
關於訴訟三:
律師分析,如果長子所提出的訴訟三請求要成立,則要有二個條件。第一,母親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能力」,因為有生活的能力,自然無需請求子女們扶養。第二,子女們若早已針對扶養費用的分擔已進行協議,而姐妹們未依協議履行,長子才能請求。換句話說,如果子女們當時是協議由長子負擔全額的扶養費,那麼長子事後自然不能再向姐妹們請求分擔扶養費了,不是嗎?
接下來,就第一個條件的部分,律師建議姐妹們,蒐集媽媽長年以來使用的存摺,用以證明母親皆透過其收取的租金及存款,來支撐媽媽自己的生活費用。同時也需要一一向銀行、地政機關申請母親所有的定存單及土地、房屋等資產,用以證明,母親「足以維持生活」,無需子女扶養。
第二個條件部分,律師則當庭向法院陳述,要求對造(長子)舉證證明,子女六人間曾有協議,以「平均分擔母親扶養費」作為扶養母親的協議。顯然地,除非子女間曾有書面協議,否則原告(長子)若無法提供者,勢必要面臨敗訴結果。
事件後記:
截至20170811為止,訴訟一、二已判決,訴訟二部分長子不服提出上訴,現由二審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訴訟三尚未判決。
陳律師的小提醒:
訴訟一開始,雙方在法庭上吵翻天,相互指責彼此對媽媽有多不孝,自己為媽媽付出的辛勞對方卻不懂的感恩。這時候法庭上論證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與親子人倫,這是「家事訴訟」案件常見的狀況。
後來,雙方接受法官的建議,請五位姐妹們先與律師諮詢或是委任律師處理本案,至少要先將法律上的爭點確定下來,這樣雙方在討論及法院判決上,才可以聚焦在重點上。
延伸閱讀參考:
https://sylaw.kakusinn.com/project/civil/herit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