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傳出賓士與貨車擦撞車禍,雙方駕駛皆無酒駕,但對於車禍原因兩人各執己見,詳細事故原因、責任歸屬有待警方進一步釐清。 實務上,針對肇事原因,若無行車紀錄器或目擊證人,駕駛人往往會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來逃避刑責或賠償責任。 車禍的發生總讓人不知所措,律師教大家幾個車禍處理原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可以,律師希望大家萬事平安、不需要用到,但如果真不小心發生了,至少閱讀完後可以知道該如何處理才不會吃虧。 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1.立即停車,拒當肇事逃逸犯
首先,為防止追撞造成更大的傷害,可於車身後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提醒後方來車注意。不論是撞人還是被撞,只要傷勢不嚴重,都應該下車察看對方傷勢,確認是否需要叫救護車,假如對方稱自己沒事,也不可因此離開,還是建議請警方到場作個紀錄,避免日後遭對方指控有肇事逃逸之嫌。
解決紛爭的入場券
記得於第一時間報警,警察到場調查、蒐證後會給予「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這份登記聯單非常重要,如果因為怕麻煩而沒有報警,日後要申請調解、車禍鑑定、保險理賠時,將會更加麻煩。
2.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警方採證
盡可能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方可釐清肇事真正原因。 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除了保持和氣不與對方起衝突外,也可以先行拍照或錄影存證:
- 事故地點全景照
- 煞車痕、標線
- 車體毀損狀況、底盤、擋泥板
- 自身傷勢、掉落物、當時天候
警察作完紀錄後會請當事人簽名,如同做生意要銀貨兩訖,簽名前一定要仔細確認內容有無錯誤或缺漏,不宜事後發現有誤,才說要修改。畢竟車禍現場難以還原,容易產生爭議。
多管齊下 有備無患
如有受傷,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需到醫院請醫生開立驗傷單。另外,若本身沒有加裝行車紀錄器,又運氣差遇到故障的路口監視器,也別灰心,可以至附近店家詢問可否提供監視器畫面、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或於網路詢問有無路過民眾可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
3.需要申請哪些資料?
- 事故現場圖、照片
在有報警的前提下,可於車禍發生7天後申請。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在有報警的前提下,可於車禍發生30天後申請,其內容較為簡略,僅說明是否有「違規事實」。
上述資料可一併於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之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於車禍發生6個月內,至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需繳三千元規費,內容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可能有三種情形:
- 僅一方有過失,有過失者負全責。
-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
- 雙方均有過失,其程度有輕重之別,分為主因和次因。
當調解失敗,需進入訴訟時,這將是法院考量要素之一,影響賠償金的判定。
- 解決方法比較:
- 和解:
原則上不建議私下和解,因和解書不具法律效力,若一方反悔,日後可能會衍生問題。
- 調解:
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到法院聲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民事判決,兩方皆不可再針對此車禍提出告訴。
- 訴訟:
若調解失敗,雙方對簿公堂,則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訴訟,車輛毀損、人員受傷、財物毀損屬於民事;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則為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