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律師觀點
資深媒體人呂文婉近日於節目上分享自身慘痛經驗,表示當初和前夫離婚時,針對小孩的監護權選擇「共同監護」,誰知這一簽下去,卻引發一堆麻煩事,不管是幫女兒換護照,或是想改女兒的戶籍地,都需經過前夫同意才能辦理,這讓呂文婉大大崩潰、後悔萬分!
離婚需三思而後行,離婚協議更是要睜大眼睛看仔細。
監護權分幾種?該怎麼約定?讓專業律師為您解說。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你真的了解監護權嗎?
父母離婚後大多不再同住,若小孩尚未成年(未滿20歲),孩子的去留便產生監護權歸屬的問題,監護權是大眾的俗稱,正確說法應為「親權」,法律對親權的定義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擁有親權的一方,也就是小孩主要照顧者,可行駛的權利義務包含如下:
- 住所指定權
可以決定小孩住處。
- 懲戒權
即教養子女之輔助手段,有權管教小孩。
- 財產管理權
有權管理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法定代理權
有關子女的重大決定,包含銀行開戶、戶籍遷徙(搬家)、出國、緊急開刀、投資、訂/結/離婚等事項之同意權。
什麼是共同監護?
監護權分為「單方監護」與「共同監護」,單方監護就是父或母其中一方得到監護權,成為小孩唯一的法定代理人,而另一方僅有探視權以及基本的保護教養責任;共同監護則是父母共同擁有監護權,因此有關小孩的重大決定,皆需經過父母的同意。
共同監護之優缺點?
共同監護保障「非主要照顧者」可以明確掌握孩子下落,不會發生對方擅自帶著孩子搬家或轉學,因此和孩子失去聯繫之狀況。然而缺點是當夫妻離婚後的居住地相距遙遠,或是其中一方經常要到國外出差,此時要辦理小孩重大事項就會造成不便。另外,針對孩子的管教或是教育問題,也需要經過彼此討論,因此容易導致兩方意見分歧、僵持不下之情況。
明確詳細 減少爭議
雖是共同監護,但仍需決定一位「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實際和小孩同住的一方,負責安排孩子日常生活事宜。因此律師建議,主要照顧者可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您想行使「單獨決定權」之事項,如此一來便不會像新聞中的呂文婉一樣,時常需要經過前夫的同意。
事前約定好不只可減少手續上的不方便,更能降低紛爭產生。婚姻關係雖然結束,但親子關係依然未完待續,有關監護權的分配,應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會依照個案的不同,找出最適切的方案,別讓無辜的孩子捲入監護權爭奪的風暴。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