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包租公、包租婆是許多人的夢想,在還沒有能力可以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屋時,你或許會想先從二房東做起,然而法律針對轉租訂有許多規範,若是一個不注意違反規定,不僅無法賺取租金收益,還可能引發一連串不必要的糾紛。
轉租應該注意些什麼?如不慎違法轉租,將可能面臨哪些風險?
01合法轉租 和樂收租
根據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在無反對之約定的前提下,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若是要將租賃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則必須先經過出租人的承諾。而所謂承諾之表示,不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呈現,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同樣有效。(民法第443條、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33號判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判例)
另外,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亦有相關規範:
-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兩者規定不甚相同,看到這裡你是否感到疑惑,不知道該遵守哪項規定? 租賃住宅條例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租賃住宅條例施行後所生之住宅租賃法律關係,優先民法適用。 簡單來說,只要有約定租屋用途僅供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租賃期間超過三十天者,皆適用限制條件較多的租賃住宅條例,沒有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可任意轉租。
02違法轉租之風險
承租人未依規定轉租,出租人可終止租賃契約(民法第443條、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假如當初有約定違約條款,那麼承租人將可能需支付兩筆違約金,一則是違法轉租之賠償,另一則是因遭出租人終止租約,導致未能履行與次承租人之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賠償。
03房屋毀損賠償責任
除了轉租流程要合於規定,轉租後更是需要多加留意。法律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由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依然存在,故承租人仍須盡妥善保管房屋之義務,如次承租人不當使用房屋造成毀損,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第4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