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涉及金額相當龐大,不論新屋還是中古屋,最怕花錢買到漏水屋,更怕無法解約又賣不出去。
傾盡積蓄買房,卻在入住後發現房屋漏水問題該怎麼辦?合約中記載現況交屋,發生漏水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房屋買賣糾紛多,漏水是常見原因,讓我們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律師會透過法院實際案例,教你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如何判斷漏水責任歸屬?
天氣晴朗時看屋較難察覺漏水,通常是入住後適逢大雨,本來乾淨的牆面才突然變得霉點斑斑,濕濡而剝落。 簽約時,請務必留意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無註明「無滲漏水情形」,當漏水情形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減損房屋價值,可依法請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進入訴訟後,法院會先釐清責任歸屬,進而判斷漏水是否為「瑕疵」,也就是發生漏水的時間點是在房屋交付移轉前便已長期存在,還是交屋之後才出現? 部分賣方可能會將問題歸咎於買方裝修不當、擅自更動管線所致,此時除了自行拍照、錄影蒐證外,若對方有爭議亦可送請土木技師/建築師公會等專業機構鑑定漏水原因。
若惡意隱瞞,不得主張「依現況交屋」
我們可以參考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房仲帶看、介紹時只有向買方說明地下室有些微漏水,直到交付房屋、移除大型家具後,才赫然發現不只有地下室,房屋多處均嚴重漏水,不但減損房屋價值更不利居住使用。 於是買方提出解約要求,但賣方卻以天候、屋齡久難免,且簽約前房仲已有告知漏水為由拒絕。 該法院認為,房屋漏水,經整理、裝潢後容易掩飾真實狀態,若非專業人員,一般人難以單憑肉眼判斷有無漏水或其嚴重程度。 因此,除非賣方有事前明確告知,否則不能以「依現況交屋」或「依固定物交屋」等特約條款,主張免負瑕疵擔保責任。
什麼情況下,可請求解除契約?
請求結果視個案情形差異而有不同,實務上,法院會審酌買方解約對賣家所造成之損害是否「顯失公平」。 怎麼樣可能會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指出,法院應就雙方因契約解除所生損害或所得利益,加以衡量,不可僅以使用現況影響輕微,就認為買方的損害較小,進而判斷解約顯失公平。 回到上述案例,賣方明知房屋存在嚴重漏水瑕疵,卻只告知地下室的部分,雖事後有補貼五萬元讓買方自行修繕一樓房間,但經鑑定後發現該房屋屬於系統性漏水,嚴重之處影響居住品質外,還容易滋生黴菌進而影響住居健康。 法院考量後續修補工程繁複,且無法確定修繕費用、能否修復至可居住狀態;反觀解約對賣方而言,僅為回復原本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相對無重大損害,故判定契約得解除,賣方返還房屋買賣價金。